2024-04-01
来源:新闻中心    发布时间:2024-04-04 17:26:19 |阅读次数:110

  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做查看,发现你单位外表处理出产线配套的固化炉运用木材作燃料,焚烧废气经搜集后,经废气处理设备(水喷淋)处理后,经过排气筒排放。依据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显现首要出产设备有烘炉出产线台,烘干和热固化工序以柴油作燃料。你单位存在外表处理出产线配套的固化炉改用木材作燃料,配套的废气管理设备未经过项目环境竣工检验,项目即投入出产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

  上述现实有江门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查看(勘测)笔录三份、查询询问笔录三份、现场相片两份,你单位供给的《关于江门市江海区麻一喷塑厂搬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检查的批复》(江环建[2001]954号)复印件一份、《江门市江海区麻一喷塑厂迁建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陈说表》复印件一份、《江门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检验陈说表》复印件一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等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局于2021年3月2日奉告你单位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坐落2021年3月3日向我局提出听证请求。我局于2021年3月25日上午举办听证会,听证会后,我局以为你单位违法现实明晰,我局作出的处分依据充沛,你单位提出的相关陈说、申辩定见不影响对违法现实的确定,我局决议保持《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江环罚听告字[2021]1号)的内容,持续行政处分程序。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参照《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自在裁量权裁量规范规则(试行)》附件序号8-3类别1,我局决议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的行政处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四十六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则,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江门市生态环境局法规与规范科(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成功北路140号;联系方式)开具《江门市非税收入罚没通知书》,并将罚款交到中国建设银行江门市分行指定账户(账号称号:“待报解预算收入暂挂户”,账号:3,用处:环保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第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如不服本处分决议,你单位可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或许向江门市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议书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也不提申述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